奉上满满干货 帮您擦亮眼睛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18年度网络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新闻摘要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度网络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希望消费者在网购时避免陷阱,减少网络消费纠纷。
共享单车退款难 全力调处押金还
案例:2018年10月,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望湖所接到消费者反映享骑共享电动车退还押金困难的投诉。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该公司进行调解。经数次协商调解,安徽享骑公司最终同意按登记先后顺序退还押金。截至2018年11月底,执法人员累计协调处理押金退还98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93319元。
点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商品质量有问题 市监介入终解决
案例:2018年9月12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李先生的投诉,称其通过电视广告购买了一台价值4000元美菱净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多次和美菱销售方联系都遭推诿。工作人员接诉后,当即前往美菱公司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最终美菱公司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
点评: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美菱公司作为净水器的生产厂家,有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并履行更换、维修等消费维权义务。
预付购物不发货 商家补偿退订金
案例:2018年11月2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巢湖亚太渔网厂淘宝网店订购渔网,通过微信转账540元后,厂家销售人员竟然将其微信拉黑,致其迟迟未收到预订商品。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网店退还消费者订金并酌情补偿合理费用,共退款560元,并表达歉意。
点评:利用网络从事销售商品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电商广告涉虚夸 退货退款立案查
案例:2018年9月3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阿里巴巴上的合肥益裕篷业有限公司购买折叠帐篷,实际使用后发现产品性能并不像广告宣传的那样。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投诉人退货退款,监管部门同时对该公司发布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广告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6000元罚款。
点评:电子商务经营者夸大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退款并依法接受处理。
餐饮平台问题多 造假失查同处罚
案例:2018年7月26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蜀山区龙河路西园南村商家云粥记造假,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粥店非法办理假证假照,并于2018年1月3日,与餐饮平台美团网签订《外卖服务合同》。而该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粥店及外卖平台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责令粥店经营者立即整改并处以1.2万元罚款;责令平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07.25元,并处以6万元罚款。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把好入网主体审核关,切实履行企业消费维权责任。
微信购卡不相符 协调退款解民忧
案例:2018年1月23日,原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手机卡行微信公众号上购买了“2018年*电信卡30元包600分钟+国内无限流量套餐卡”,使用后发现该套餐非主卡套餐,而是别人199元套餐分享的副卡套餐,因此要求更换成个人独立套餐或退卡,但商家不予理会。后经调解,双方协调达成一致,商家退回投诉人支付的390元卡费。
点评:办理手机卡套餐应当选择正规运营商及营业厅,全面了解手机卡套餐,以免上当受骗。《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披露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微信、APP等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
网购商品不靠谱 商家售后须尽责
案例:2018年4月,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七里塘所接到杨女士投诉,反映1月10日在天猫商城美的美地美专卖店购买的热水器设置温度与实际温度相差太大。经执法人员协调,商家当天下午即上门维修,投诉人表示满意。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订单无故被取消 约定在先原价销
案例: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反映其在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支付货款后,商家无故取消订单,客服反馈是订单异常系统误判,再次下单时已涨价。消费者认为商家不守承诺,要求商家发货并道歉。经调解,华米公司与陈某协商达成一致,消费者按原订单价格重新购买。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网约接单未践约 全额退款加赔偿
案例:2018年3月,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通过“飞常准”APP预约网约车,司机接单后未如约到目的地,而他已在网上支付了31元费用,但是司机拒不退款,遂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尽快退款。经执法人员调解,电商经营者退还张先生的相关费用并赔偿50%订单费,同时支付打车费。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家缺货依旧卖 退还货款赔费用
案例:2018年11月7日,原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接到崔先生投诉,称其在天猫商城购买了两件衣服和一双鞋子,鞋子第二天就发货了,但购买的两件衣服却一直未发货。崔先生联系商家得知,衣服缺货就自动延长收货时间,但一段时间过后商家仍未发货,感觉自己受到欺骗。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网店负责人,经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回投诉人购买商品费用,并赔偿消费者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报记者 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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