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分析及防治建议
2015年以来,合肥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60件118人。为促进构建保护、治理、监督“三位一体”的生态建设绿色谱系,提升环保工作质效,近日合肥市检察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案件特点
一是涉及罪名相对集中。包括: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矿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中,以滥伐林木、非法狩猎和非法采矿案件居多,分别占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总量的43.3%、18.3%和13.3%。
二是涉案主体特征明显。多为受教育程度低的本市男性农民、个体劳动者或无业人员。其中,本地户籍人员89人,占75.4%;男性117人,占比99.2%;高中以下学历110人,占93.2%;身份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劳动者或无业人员的100人,占84.7%。
三是发案地点区域性强。以肥东、长丰、肥西、庐江、巢湖等四县一市居多,五地案件合计占91.7%,合肥市区内发案量少。其中,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狩猎多发生在四县一市农村地区。污染环境主要分布在企业较多、厂房集中的城市郊区。非法采矿多聚集在肥东、长丰、庐江等矿产资源分布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均发生在巢湖水域。
四是作案手段较为隐蔽。污染环境行为多选择在靠近村庄的偏僻路段或是在废旧厂房内开设致污点,且不悬挂带有任何企业性质的标识,没有营业执照,隐蔽性较强。非法采矿行为多以小型采挖为主,流动性大,且开采地点经常变换,甚至同一处地方先后有多人采挖,给日常监管及责任认定带来困难。
五是危害后果较为严重。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多是将污水废物等有害物质不加处理便直接排放或任意堆放,给周围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多是使用电瓶、加压器等工具进行非法捕捞,造成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同时对浮游生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破坏了水生食物链,危及湖泊生态环境。
六是轻刑化现象突出。在已判决的案件中,单处罚金的18人,判处管制、拘役和拘役缓刑的24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29人,合计占87.7%;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仅10人,占12.3%。此外,在单处或并处罚金的73人中,判处1万元以下罚金的有50人,占68.5%,法律的威慑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
案件诱发原因
一是受经济利益诱惑。就污染环境而言,一些企业为降低污染处理成本,将污染物交给无资质人员处理,给生态环境带来损害。就非法狩猎而言,因蛙类、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市场需求较为旺盛,诱使少数人为谋取经济利益而从事非法活动。就滥伐、盗伐林木及非法捕捞水产品而言,多是因趋利实施犯罪。加之部分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无证砍伐、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收购、破坏耕地,非法采矿等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屡禁不止。
二是监管工作不到位。当前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力量仍然较弱,受制于人员不足、监测点不全、监测设备不完备、监管手段有限等因素影响,针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前期监管尚不到位,预防措施不足,事前、事中监督不力,多因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才被查处,导致损害往往难以弥补。如非法采矿行为都是由“点”到“片”,因前期监管不及时、防治措施不到位,导致开采规模和环境资源破坏程度越积越大。
三是刑罚震慑力不够。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我国刑法本身规定的起点刑和最高刑相对较低,大部分罪名最高刑都在10年以下,有的最高刑只有3年。此外,破坏环境资源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及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是定罪量刑的决定因素。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非法行为有的达不到“严重”程度,导致司法实践中类案判处较轻,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有待加强。
综合防治建议
一要加强群众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宣传,特别是要案件多发的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强土地、林业、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宣传引导,减少群众因认知错误导致犯罪。同时,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和环境保护举报等制度建设,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事前、事中防范。
二要强化行政监管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确保执法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对环境资源犯罪易发多发区域的监测,及时核查和处理违法违规线索。完善行政处罚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在侦查技能、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进行专业辅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三要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信息共享、职能衔接,完善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采取案情会商、提前介入侦查等措施,引导行政执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和证据标准,确保构成犯罪的及时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要深入研究类案发案规律、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明确案件的犯罪主体、侦查重点、证据标准等,促进提升办案质效。
四要提高犯罪打击实效。针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加大对生态环境执法司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立案监督、抗诉等手段,促进从严打击此类犯罪。
五要全面推行公益诉讼。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领域和区域,加强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生态功能受损等公益诉讼线索的摸排和办案力度。坚持打击犯罪与恢复生态相结合,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建立“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相关单位通过给付货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努力把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损失降到最低,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六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定不明确、理解有争议、适用困难的条款进一步作出解释,特别是对“情节严重”、“大量毁坏”、“严重破坏”等无细化规定的条款,以及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等有争议的条款作出具体细化。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法定刑偏低问题,适当调整刑罚处罚幅度,增进刑法威慑力。结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性大、修复代价高等特点,探索完善类案刑罚处罚方式,采取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等劳役刑推动恢复性治理。
作者单位:合肥市检察院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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