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里失火烧伤大妈物业和供电共同担责
本报讯双凤开发区一小区一楼楼道失火,住在一层的孙大妈发现后,逃出去避火,但在这期间被火烧伤为十级伤残。后来,孙大妈将小区物业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合肥市中院判决物业和供电公司各赔偿孙大妈2万多元。
2016年9月12日下午,孙大妈所住的居民楼一楼处发生火灾,孙大妈在躲避火灾过程中被火烧伤,随后被送入医院治疗。事后消防证明,现场着火物体为电表箱与电瓶车。
孙大妈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经鉴定,孙大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孙大妈将小区物业公司及长丰县供电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90003元。
一审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孙大妈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51070.70元。小区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发前已例行对小区事发一楼楼道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该处存在的火灾隐患,以至于一楼楼道发生火灾,物业公司未能尽到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由此造成的业主孙大妈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起火灾经消防部门确认着火物体为电表箱与电瓶车。长丰供电公司作为电表箱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排除安全隐患,但其未能尽到该义务,对于由此可能产生的火灾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火灾引燃源电表箱与电瓶车均有可能,且两者可能性大小难以判断,而长丰供电公司与物业公司分别作为电表箱与电瓶车的管理责任者,应对本起火灾造成的孙大妈人身损害,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两者分别赔偿孙大妈25535.35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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