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法院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十个典型案例 保护青山绿水有法可依破坏环境资源领刑受罚

南国早报 2019-04-20 16:18 大字

以案说法

南国早报记者黄乒宾通讯员彭绍征

4月19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环境资源审判方面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废物泄漏与焚烧、盗伐珍贵树木、水污染、噪音污染等。另据介绍,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广西法院新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5586件,审结5423件(含旧存);民事案件6018件,审结6507件(含旧存)。本报刊发其中6个,以作警示。

1案例

百余吨炼油废渣村边挖个坑就倒

案情:

韦某与他人在河池市宜州区共同投资经营沥青提炼厂。2016年7月,韦某租下宜州区刘三姐镇冬田村社坡屯附近的一块空地,挖出一个大土坑。之后,韦某雇吊车将储存有炼油废渣的131个铁桶吊卸到土坑内。部分铁桶破裂,炼油废渣泄漏在土坑内的地表上。韦某发现后,仍继续指挥吊车作业。

经检测,该批物质含有石油磺酸盐成分,为炼油废渣,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2017年9月30日,宜州区环境保护局向韦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韦某置之不理。为保障公共安全,该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应急处置,清理处置该批危险废物及受污染的土壤共166.84吨,支付处置费587439.14元。

判决:

2018年12月28日,河池市宜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韦某赔偿河池市宜州区政府支付的应急处置费587439.14元、检测费5250元;韦某通过媒体书面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案例

从广东回收废旧电路板运到广西恭城焚烧冶炼

案情:

2017年10月,林某租了恭城一个废弃的焚烧炉及场地。11月,林某雇车从广东省汕头市运来两车约50吨废旧电路板,将其中一部分废旧电路板在此焚烧,提炼了21.5块合金铁。11月18日,林某被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处,被扣押废旧电路板、废电线等废弃物33.64吨、冶炼半成品(粗锭)9.68吨、冶炼废渣6.14吨及一批作案工具。

判决:

据介绍,废旧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涉案违禁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3案例

狼狈为奸分工合作接二连三盗黄花梨

案情:

2015年6月5日,在黄某授意下,覃某到柳州市鱼峰区龙潭公园内盗窃了一棵降香黄檀树木(俗称黄花梨),覃某得手后交给黄某销赃。9月10日,黄某等人又到龙潭公园内盗窃黄花梨,在搬运树木的过程中被保安发现,遂丢弃树木逃走。9月14日,覃某等三人到柳州市柳北区广西生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又为黄某盗窃了两棵黄花梨。9月19日,黄某等人再次到广西生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盗走一棵黄花梨,随后在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判决:

黄花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2016年12月5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覃某等六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六万元。

4案例

沿岸企业排污入江养殖户网箱鱼死亡

案情:

2012年4月29日至5月25日,横县郁江六景至飞龙河段连续发生多起网箱养殖鱼类死亡事故,邓某是遭受死鱼事故的养殖户之一。该河段是横县为保护重点流域水质和饮用水源安全而划定的禁止网箱养殖水域,而邓某未持有养殖证。

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对死鱼原因开展调查,认为溶解氧偏低是主要原因。邓某认为,永×公司等上游沿河六家企业的排污管通向郁江,是这些企业排污导致他的网箱鱼大量死亡的,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人工费11万余元、饲料鱼苗成本约30万元。

判决: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永×公司等企业的排污行为与邓某的养殖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邓某无证养殖,养殖收益不具有合法性,但鱼苗、饲料等成本性投入属于合法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对邓某受法律保护的养殖损失,沿江生产企业排污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为25%,金额约为2.3万元,永×公司等三家企业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6月30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24日,此案执行完毕。

5案例

水泵噪声严重干扰业主开发商回收房屋并赔偿

案情:

2007年3月,陈某等三人购买了南宁市振宁阳光康城3号楼的一套房。该楼房地下一层为车库和水泵房等。

陈某等三人称,自2008年9月入住以来,受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陈某左耳听力受损下降,为此多次到医院治疗。

2009年8月31日,陈某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案涉房屋卧室对水泵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陈某家主卧室昼间实测值为42.1分贝、夜间实测值为38.2分贝。随后,开发商对案涉楼房地下一层的水泵房采取了更换水泵等减噪措施。

陈某等三人再次委托监测,结论为:陈某家房卧室夜间实测值为40.9分贝。为此,他们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各项损失,并按市场价回收案涉房屋,支付搬迁费。

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认为,案涉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判决开发商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向陈某等三人赔偿搬迁费、医疗费等费用。2016年7月14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振宁公司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7年6月28日,此案执行完毕。

6案例

竹排筏难办专用证书渔民起诉部门被驳回

案情:

北海市的陈某2007年间筹资建造一艘竹排筏,主机功率44匹马力(32.36KW)。之后,他多次向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北海市海洋竹(木)排、筏专用证书》,但一直未得办理,于是陈某一直得不到渔业作业用油补贴。陈某认为,一些跟他情况相同的渔民却领到了证书,并得到了油价补贴,他遭受了不公平待遇。为此,他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海市水产局为自己办理相关证书。

判决:

据了解,为防止过度开发海洋资源造成资源枯竭,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渔业捕捞限制的政策。原国家农业部于2000年~2001年对全国的捕捞渔船现状进行普查,根据普查情况采取了对应的管理措施并实行“双控政策”,不仅限定广西不得再增加渔船数量和功率,而且还要继续压缩渔船主机功率。

2016年11月30日,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国家农业部规定,“普查后新产生的三无渔船,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一律不得从事捕捞作业,不发给任何渔业管理证件,并应强制淘汰、取缔”。北海市水产局没有不履行案涉行政许可法定职责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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