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实举报,公开澄清应成标配
谈事说理
子午
据广西新闻网报道,河池市宜州区纪委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同时,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要求,探索建立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宜州区纪委对被举报问题经核查不实的,除向被举报人反馈澄清外,还通过召开党员干部会、张贴情况通报、发布公开信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澄清,消除群众疑惑。这一做法,不仅成为阶段性工作或针对个案采取的措施,还成为执纪执法、查案办案的标配,常态化施行。
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纪检、公安、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有部分线索就源自社会各界的举报,或者是已办案件当事人的检举揭发。
对于这些举报或检举揭发的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是必须的。一则,是对法律纪律的尊重,决不放过任何一桩疑似不守法守纪的行为;二则,也是对举报或检举揭发者行使公民权利履行法治义务的尊重。如此坚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方可渐入人心,并成为思维和行为习惯。
然而,也应正视另一种现象。那就是举报或检举揭发的违法乱纪线索,因种种原因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实的可能,甚至有些就是诬陷或诬告。对这种情况,查案办案的执法执纪部门,应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查清查实后,以官方身份还当事人一个清白,还社会一个真相。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态、应有之举。。
古语说得好,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层皮。名誉是每一个社会人在社群中的另一张脸,某种程度上,是与个人的尊严、切身利益密切关联。
不实的举报或检举揭发,有些是有心,有些是无意;有的事儿大,有的事儿小,轻则毁人清誉,致人身败名裂,重则凭“人言可畏”之威而“吃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甚至命运就此改变的个案,比比皆是。因此,对不实举报,执纪执法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查清查实所反映内容,更有责任以各种适宜方式公开澄清,给个公正结论。
比如,宜州区纪委曾收到一封群众匿名举报信,称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私吞变卖上级下拨的化肥物资,要求有关部门为民做主。宜州区纪委组织人员检查查物资走向,查当时种地实情等,证实此举报信为不实举报,随即在该村召开党员大会通报情况,宣布调查结果。
由此看来,不实举报借由执纪执法,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理应通过公开澄清还原真相、消除伤害。这也是在拨乱反正地执纪执法。从更长远的发展来说,法治的这一张脸,不可不护,甚至应提升到一个高度来维护,法律权威不容亵渎,法治之路方可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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