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付款纠纷在QQ空间诽谤商家 两女子构成名誉侵权,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宜州讯 因是否支付货款起纠纷,两女子在气头上用“黑心店”“人渣”等言辞激烈的词句在QQ空间骂商家。日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两女子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判决两人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邓氏兄弟两人合伙在家中从事铝合金、不锈钢门窗、防盗网等安装及来料加工经营。2015年5月,两人为宜州市龙头乡某屯的覃某、潘某夫妇家安装门和防盗网。2016年7月21日,双方因是否已支付货款发生纠纷,覃某、潘某的女儿覃某艳、外孙女陆某一气之下,拆除邓氏兄弟俩安装的门和防盗网。
随后,陆某还将此事编写成信息,并到邓氏兄弟俩经营的门面拍摄门面照片。覃某艳和陆某图文并茂,分别在其QQ空间中发布,指责邓氏兄弟专门诈骗老人,预谋敲诈抢劫,开黑心店,系人渣等,甚至用诅咒式的标题进行转发评论,并呼吁QQ好友帮忙转发,引发大量浏览、评论、转发等。
经双方共同的朋友与覃某艳、陆某沟通后,覃某艳、陆某删除QQ空间中的相关信息。但是,邓氏兄弟仍发现在QQ、微信朋友圈中有不少人在转发、评论。
2016年8月19日,邓氏兄弟以覃某艳、陆某名誉侵权为由,将二人诉至宜州市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其网络上诽谤、污蔑原告的造谣内容;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书写道歉信,道歉信内容经法院审核后,公布于原告门面15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被告亲属与原告存在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二被告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网络以公开方式共同发布不实言论,诽谤二原告,以侮辱性语言侮辱原告的人格,使公众对二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二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故二被告共同构成侵害二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二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向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书写道歉信公布于二原告的门面15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另外,二被告虽现在已经删除其QQ空间中诽谤、诬蔑二原告的言论,但因其呼吁公众帮忙转发而造成大量转发,现仍有人转发、评论,给二原告造成大范围、长时间名誉受损及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二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陆某、覃某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邓氏兄弟名誉权的行为,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书写的道歉信经本院审核后公布于二原告门面15日,为二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被告逾期未主动履行,则本院将在《河池日报》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陆某、覃某艳负担;被告陆某、覃某艳连带赔偿原告邓氏兄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河池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陈忠强 邵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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