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建“歪房”被邻居索赔10万元 ■住建部门以房主擅自扩建为由,责令其改正 ■法院认为房屋倾斜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忠强 邵日恒
宜州市的欧某建造房屋出现倾斜,占用了邻居陈某的建筑空间,两邻居为此闹上公堂。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欧某向原告陈某给付补偿款3000元”的判决。
建房倾斜4厘米
2009年7月24日,经宜州市建设管理部门5层的局部建设审批后,欧某雇请民间工匠进行施工,在宜州市城区陆续建成一幢砖混结构的6层楼房并入住。
同年,邻居陈某获得建造两层房屋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后,建成一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居住,其房屋东面与欧某的房屋相邻。2013年10月,陈某续建第二层。2014年5月,陈某未经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第三层房屋,建房前,陈某发现欧某的房屋西面山墙倾斜,占用其建筑空间。
2014年5月29日,宜州市住建局以欧某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擅自扩建为由,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欧某。此时,欧某的房屋已经建成6层,倾斜的山墙未实施改正。
2014年9月3日,宜州市住建局委托宜州市建设规划设计室对欧某的房屋垂直度进行测量,将测量结果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结论为:房屋北面的雨篷底面与房屋西北角交点位于欧某与陈某的房屋分界面往陈某一侧,交点至分界线的垂直度为4厘米。
案件审理中,宜州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欧某同意补偿2000元,陈某不能接受,要求欧某补偿10万元,否则拆除倾斜的房屋山墙。
构成侵权应赔偿
法院认为:欧某、陈某获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实施建房,施工中,双方的关系良好,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的基础部分,相邻四至范围无争议。陈某续建第三层房屋时,发现欧某的房屋山墙倾斜,侵占其建筑空间,影响建房施工,请求建设管理部门处理。虽然建设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欧某进行改正,但欧某的房屋已经建成6层,无法实施整改,双方的矛盾由此产生。
陈某向建设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后,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建设规划设计部门进行现场测量,证实欧某的房屋山墙占用陈某的建筑空间。由此,法院认定欧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房屋山墙是建筑物的承重体,山墙的垂直度与房屋的安全性关系密切。欧某雇请民间工匠建造自己的房屋,其本意并无侵占相邻户建筑空间的故意,但其有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因监督、管理上的过失,导致房屋山墙倾斜占用相邻户陈某的建筑空间并部分影响建房。陈某的建筑空间被占用也是一种损失,其请求拆除欧某的山墙,目的是排除房屋建设的妨害。由于山墙是房屋的承重体,拆除山墙将会影响房屋的整体结构和安全性。因此,本案的争议不宜以拆除建筑物的方式处理,但是,欧某应给予适当金钱补偿。
欧某所建第6层房屋,陈某所建第3层房屋,均未获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具有违法性。根据任何人均不得从违法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原则,陈某请求欧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超出赔偿的合理性范围。根据本案侵权事实,法院酌定补偿金额为3000元为宜,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欧某向原告陈某给付补偿款3000元。
宣判后,原告陈某以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为由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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