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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受伤,各方各担责任陈忠强

河池日报 2013-04-18 22:04 大字

 

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学生在校内玩游戏受伤的案件作出判决,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案情]

 

2011年3月2日16时许,宜州市某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覃小弟,课间休息时间与刘小弟等同学在球场上玩“网鱼”游戏,不慎受伤。经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覃小弟左上切牙冠折,右上切牙根折。

2011年11月28日,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对覃小弟折牙整治后续治疗费用评估鉴定为28700元。因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双方对簿公堂。开庭当天,学校负责人、双方学生家长都出现在法庭上。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因课间休息期间与其他同学玩游戏时,被告刘小弟踢对膝盖后绊跌地造成原告两颗上颌门牙折断的损害事故,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但对于本损害的发生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将自己的双方插入已扣的衣服内,明知这样会对自己构成危险,一旦跌倒自己失去双手对身体的支撑,将会受到伤害。因此,在本事故中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小弟应承担事故的60%的赔偿责任。被告宜州市某中心小学虽然每周都给学生作安全教育,也制定了必要的安全制度,但在课间休息10分钟时间,对学生疏于安全管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某中心小学应承担事故

 

10%的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主办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的重点主要在于两名小学生覃小弟、刘小弟如何负担损害责任以及小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到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覃小弟在游戏中将自己的双方插入已扣的衣服内,明知这样会对自己构成危险,一里弄跌倒自己失去双手对身体的支撑,将会受到伤害。因此,覃小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宜州市某中心小学与刘小弟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于原告受伤,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不属于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作者系宜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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