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公 告

河池日报 2012-12-05 00:07 大字

 

赵崇聪、赵亚海:

本院执行的陈治华、吴斌与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2)宜执查字第362号执行通知书,即在本公告送达之日三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本金1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750元;二、(2012)宜执查字第362-1号执行裁定书,即拍卖赵崇聪位于宜州市庆远镇江洲路11号房地产;三、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即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5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公开摇号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逾期不参加,视为自动放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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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楚芳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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