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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俩”为建房抢劫1根螺纹钢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

河池日报 2012-02-08 09:26 大字

 

宜州讯

 

宜州市某村村民李某建新房时苦于没有钢筋,竟叫来自己的“哥们”黄某到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去抢钢筋,最终双双身陷囹圄。近日,宜州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元。

2011年9月21日晚,李某和黄某在一起喝酒时,李某提出其家新建的房屋需要钢筋架横梁,便想到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甘村大桥施工现场“拉”些钢筋来使用,黄某表示同意。为了威胁看守施工地的工人,以便顺利拉走钢筋,李某携带一把大号牛角刀跟随。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开摩托车搭载李某窜到宜河高速路甘村大桥施工现场,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对看守工地的工人杨某进行威胁,后李某把刀交给黄某,由黄某持刀继续对杨某进行威胁,自己去搬钢筋上车。杨某因受到威胁而不敢吱声,李某和黄某最后拉走1根螺纹钢筋。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螺纹钢价值11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螺纹钢并退还失主。案发后,该工地负责人刘某向宜州市公安局出具一份书面材料,证实由于李某、黄某醉酒后到工地闹事,但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对两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犯意提起者,黄某应邀参与犯罪,两人在抢劫过程中轮流持刀威胁看守工地的杨某,并共同将钢筋抢走,都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鉴于黄某属于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上述判决。

 

 

 

(韦忠乐

 

覃木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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