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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成植物人法院判决生效

河池日报 2012-01-17 09:34 大字

 

宜州讯

 

因发生交通事故,宜州市龙头乡拉浪村28岁的卢某被撞成植物人。近日,经卢某父母申请,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卢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某的父母为其监护人。

卢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称,2010年7月6日,卢某驾驶摩托车在南宁市仙葫大道天池山门前路段被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变更车道时超速行驶撞翻,当日卢某被送到邕宁中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治疗一年多仍卧床不醒。经司法鉴定及医院诊断,卢某所受伤害为一级伤残,已成植物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卢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卢某父母向法院提供司法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卢某本次损伤致其呈植物状态生存,属植物人;被鉴定人卢某呈植物状态,需持续住院,存在医疗依赖;其在住院期间(不包括患者可能出现肺炎,褥疮等情况时的治疗费用)每月需3000元,医疗依赖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

宜州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卢某父母申请有事实根据,判决卢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件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均不得提出上诉。

 

(陈忠强

 

刘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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