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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拆危房坠伤起诉获赔1.2万元

河池日报 2011-12-12 09:51 大字

 

河池讯

 

某供销合作社把危房拆除工作承揽给村民徐某,徐某雇请的一农民工在拆除危房时跌伤,那么,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乡供销社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1日,宜州市某乡供销合作社(下称供销社)老米粉店危房突然倒塌,供销社便把危房拆除工作承揽给村民徐某。次日,徐某请农民工陈某等人拆除房屋,工钱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当天15时许,正在做工的陈某因踩断腐朽的桁条,从房屋上跌下来。事发后,徐某将陈某送到卫生院进行治疗,并交了200元住院押金。由于伤势严重,陈某次日被转入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前后共住院7天。出院时,医生叮嘱:卧床休息12周,半年内避免负重及剧烈活动。事后,各方多次协商如何进行赔偿,但始终无法达成协议,陈某遂将徐某及供销社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承包工程后雇请陈某等人,已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主张陈某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供销社将危房拆除工作承揽给徐某,对陈某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徐某赔偿陈某124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河池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查明,徐某未办理任何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中院审理认为,供销社作为定作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任拆除房屋者,但徐某未办理任何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供销社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乡供销社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遂判决徐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8670元,供销社赔偿3730元。

 

(黄尚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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