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州成立公司实施系列涉黑违法犯罪活动 29名被告人受审 涉9项罪名

河池日报 2018-11-07 09:07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黄开均通讯员陆科铭莫兰君)11月6日上午,天峨县人民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覃某强等29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9项罪名一案。

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覃某强大肆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并雇用被告人梁某、韦某侠、张某恩等人以拘禁、滋扰等非法方法追债,逐渐在宜州区民间高利借贷行业形成名气。被告人韦某忠、覃某柏、覃某程等人先后“慕名”投靠覃某强,并投入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

2015年6月,覃某强等人成立宜州市高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丽公司)用于放高利贷及代人追债,覃某强实际控制该公司,决定公司的人员准入、领导层的任命、财务的管理以及公司的运作模式。该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许多不成文规定,覃某强利用这些规定笼络、管束、控制组织成员活动。在覃某强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及帮人追债获取酬劳,并在此过程中采用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利益,用于支持、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7月,覃某强对公司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进行调整,安排韦某忠、覃某柏、覃某程各分管一个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放贷、追债,所追得的钱统一交由覃某强管理。至此,形成以覃某强为组织、领导者,以韦某忠、覃某程、覃某柏为骨干成员,以韦某生等14人为参加人员的结构稳定、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间,该组织通过放贷及帮人追债获利188万余元,其中126万余元用于组织成员分红,35万余元用于组织成员日常的生活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费用,30余万元作为公司公共资金用于以组织名义放贷;另该组织对受害人韦某实施强迫交易房屋价值84.75万元,由覃某强个人掌控。

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犯罪组织以高丽公司为依托,利用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危害一方,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在宜州城区形成重大的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覃某强等29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追究2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6日上午的庭审中,法庭逐一核实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依法进行法庭调查。由于本案涉案人数、犯罪事实多,案情疑难复杂,预计庭审时间将持续数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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