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韦永谋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险种,为构筑以“三条保障线”为核心的社会安全网,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这几年各地相继成立了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实行“五险合一”统一征缴后,失业保险制度在运行、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失业保险覆盖面还比较小。主要表现在对失业保险存在认识偏差,许多单位和职工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跟不上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传统的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险体系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部分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全部参加失业保险,“漏保”比较严重。
二是失业保险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还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单一的失业救济目的弱化了失业保险的社会功能。
三是行业统筹的存在影响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大型垄断行业和上级直管部门实行行业统筹,而未按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属地化管理原则;违反失业保险征缴比例,实行部分行业统筹,部分社会统筹。这些参保单位因为是直管部门,所以在缴费基数和申报参保人员时存在投机取巧的行为,造成失业保险费少缴和漏缴。
四是“非因本人意愿”难以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由于就业不充分、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工资太低等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这又与设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相悖;一些垄断行业实行“自愿”解除合同、获得高额经济补偿的人员,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这些人在单位下文解除劳动合同时,仍然找可以领取失业金的理由解除;经办机构在具体执行中考虑到社会稳定、行业利益等种种原因,还是为他们发放了失业保险金;一般企业买断工龄、给予很低的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由于和企业签订了自愿解除合同的协议而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是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失业保险政策是集职工参保缴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于一体的完整制度体系,但由于信息化程度落后,很难实现预定的管理目标,致使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隐形就业人员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造成了基金的流失。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些上级部门对失业保险重视程度不够,加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政策理解水平、文化程度以及服务能力都不一样,所以在开展失业保险业务工作中难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而影响了失业保险工作的质量。
针对当前失业保险工作面临的具体问题,要做好此项工作,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要从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出发,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要建立不分经济类型和用工形式、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共同参加的失业保险制度。要按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多种就业形式和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这些领域和行业上来,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的体系中。要妥善解决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转换时的关系接续问题,保证失业保险的及时接续,防止参保资源流失。
二要从增强保障能力入手,规范基金的征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对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支付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上级的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各项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要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调剂上下功夫,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出问题。要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加强稽核,同时要利用劳动监察的功能,加大欠费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基金的安全,实现基金有足够能力应对任何情况,为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三要严格界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规定,研究并创新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关键是要严格界定发放过程中“非因本人意愿”、多次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为实际发放工作提供基本的政策法规依据,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平;再就是要使失业保险的给付与失业者失业前的收入保持合理的、科学的替代比例,使劳动者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个人的社会贡献适当挂钩,以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达到社会安定及个人保障水平的提高。
四要立足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要围绕帮助失业人员解决困难加强管理服务,保证其基本生活有着落,准备就业有帮助。要结合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扩面征缴、申领登记、待遇支付等方面的作用。要把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总体安排中,完善就业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建立就业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动态跟踪系统,并提供失业保险及相关的政策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信息服务。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和信息传送网络化,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服务的全程化、个性化,为企业和失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险便捷的信息化服务。
五要加强失业保险职工队伍的建设,单位要经常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学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业务研讨活动,要从有利于工作的方面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经办程序。
六要加快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步伐。目前以社保经办机构自行收费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征收管理手段缺乏刚性。所以,应该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的“费改税”步伐,将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发挥税收部门一贯来的刚性作用,把社保局征缴社保费的职能划转到税务局,即把社保费变成社保税后,可以充分运用税务部门的联网优势,形成覆盖全国的征收系统。税务、财政、银行、社保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得到共享;加上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就可以为社会保险税的及时足额征缴提供了保证。
(作者单位:天峨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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