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爆炸物男子自首获轻判
天峨讯
天峨县更新乡男子韦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亲属知情后劝其自首,他由此获得轻判。日前,韦某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某日,韦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买得一批炸药和雷管,用于非法采矿。2010年6月20日,矿山被勒令停产后,韦某将用剩的炸药和雷管存放在家中。2011年3月1日、3月3日,韦某分两次向黄某提供80枚雷管、5.7公斤(38节)炸药用于非法采矿。2011年3月7日,更新乡派出所民民警查获韦某藏于某地的50枚电雷管。次日,韦某一亲属获悉此情况后,劝其向该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韦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黄光雄
李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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