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谈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加重父母法律责任

法制日报 2018-10-17 21:49 大字

“法制日报”微信公号10月17日消息,近日,一个6年前的案子引发媒体的高度关注。2012年,一位13岁的少女,因为不满同学比她长得漂亮,便将其约至家中杀害并分尸。广西省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发通报称,因少女不满14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收容教养3年。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判决少女父母向受害人父母赔偿10.8万元。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案件的犯罪情节触目惊心。每每到这个时候,舆论总会提及一个老话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那些胆敢挑战法律的“熊孩子”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每当这个时候,都会有专家出来解释,为什么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话题周而复始地重复,再提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

我们应该把讨论的视角从孩子身上转移到父母身上。我们总说,每个“熊孩子”背后都会有几个“熊家长”,家长的无知、无德、纵容、不教,不尽职,是“熊孩子”屡屡犯错的根本原因。北京有一个教子胡同,来源于一个古老的传说。孩子的母亲对孩子百般溺爱、纵容,导致孩子从犯错走向犯罪,直到被判斩刑,孩子在临刑前对母亲充满了怨恨。可是,现实中又有多少父母在重复着这样的错误呢?

因此,与其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加重父母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教育或者教育失当,父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施害人父母向受害人父母赔偿10.8万元,就体现了这一法律原则。但10.8万元的赔偿是否就足够了呢?值得商榷。法律是不是应该有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呢?就上述案例而言,由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教育或教育失当,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无法估量的伤害,对不尽职的父母进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难道不应该吗?难道不应该以惩罚性赔偿让此案中涉及的父母汲取更加深刻的教训,并以此类案例让更多的人们认识到切实履行教育子女责任的重要吗?

不管怎样,未成年人之所以被称为未成年人,就是因为他们不具有全部的责任能力,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他们的父母则不同,他们不但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还要为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讲,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者,都不配为人父母,都应该承担为此产生的后果。

(原题为《13岁少女分尸同学旧案为何再被翻出?法制日报评: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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