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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出台政策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池州日报 2017-07-10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何霞)为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残疾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扩大特殊教育办学规模,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保障残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日前,池州市出台了《池州市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建立和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一、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的,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公办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就读的,全部享受免学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全部享受免学杂费、免国家课程教科书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以上学生资助所需经费,按现行规定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建立残疾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制度。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每人每年补助500元,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由市、县区财政解决;全日制高校大学生(含大专生)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所需经费按规定由省级财政解决。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承担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含普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6000元,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日常维修、教学设备添置等的基本需要。所需经费按现行规定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坚持特殊教育由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加大特殊教育投入,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按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标准和办学规模,建设必要的校舍,满足特殊教育教学、实训、生活和办公用房需要;按各类残疾学生教学需要,配备必要的教学专业设备,并逐步满足信息化、现代化的教学需要;按特殊教育编制标准,逐步配齐特殊教育学校师资,加强师资的专业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并支持其完成学业。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特殊教育领域。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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