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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贤”竟有“同胞兄弟”说好的独家经营权呢

南国早报 2017-05-13 16:15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申彩霞

韦女士经授权获得广西某公司“曾小贤”甜品在河池市的总代理及独家经营权后,却发现该公司在该市还开了两家主打产品都与“曾小贤”差不多的甜品店“玲爷”。尽管名字不同,可“同胞兄弟”的产品还是给韦女士的经营造成了困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近日,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终于有了定论

案情审理

原告:公司有违区域垄断经营权约定

被告:属两个品牌不构成违约

2014年,韦女士慕名加盟了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立的“曾小贤”甜品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并经被告授权,取得了“曾小贤”甜品品牌在河池市的总代理及独家经营权。2015年,韦女士发现该公司在河池市所辖的巴马、环江两县发展了两家“玲爷”甜品店,其主打产品与“曾小贤”甜品店主打的产品相同,均为绵绵冰,只有个别产品有所区别。韦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及双方关于区域垄断经营权的约定,遂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合计19万元。

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表示不存在违约行为,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禁止公司在河池区域经营其他品牌甜品店,“曾小贤”与“玲爷”是两个不同品牌,两者在产品风格、制作设备、工艺及原材料上均不相同。因此无论从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还是从商业特许经营的主要特点来分析,公司都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

原告方获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区域垄断经营权,该区域垄断经营权在本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商圈保护,其限制被告公司在韦女士垄断区域内发展的品牌,不仅应包含“曾小贤”品牌,还应包含与“曾小贤”品牌经营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品牌。

但公司授权韦女士在河池市垄断经营“曾小贤”甜品店后,又擅自在该垄断区域内开设与“曾小贤”甜品店主打产品、经营货品类别相同或相近,消费群体重合的“玲爷”甜品店,并在“曾小贤”甜品网站中对“玲爷”甜品店进行宣传,其行为容易在垄断区域内形成同类业务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韦女士在该区域经营发展“曾小贤”品牌的商业机会,有违双方对区域垄断经营权的约定。

鉴于此,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韦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但驳回了韦女士要求经济损失赔偿金的诉求。此后,被告公司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特许人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区域垄断经营权的约定,在本质上属于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商圈保护,一旦双方就此进行了约定,特许人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就不能同时开设与加盟商相同品牌或经营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加盟店。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为贪图更大的利益而违反约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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