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简化财政、审计评审环节 项目低于100万元不需要财政评审
本报讯(记者 孟娟娟)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今年3月29日,广西印发了修订后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为全国首个按照中央最新文件要求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省(自治区)。修订后,首次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各级财政年度扶贫资金预算的增量要求,完善分配方式,同时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充分给予各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自主权,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扶贫项目,简化财政、审计评审环节。
广西各级财政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去年,全区共筹集落实财政扶贫资金约188亿元,约为2015年财政投入规模的4倍。今年各级财政的扶贫投入还将进一步增加,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客观上加大了资金监管的难度。为适应新的监管需要,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多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已于3月29日印发实施,成为全国首个按照中央最新文件要求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省(自治区)。
修订后,首次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各级财政年度扶贫资金预算的增量要求。规定自治区本级、百色市、河池市和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市、县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同时,《管理办法》还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既增加具体指导性,也划定政策红线。要求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地区的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能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严禁用于购买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各种奖补、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方面。
在资金的拨付上,充分给予各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自主权。明确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允许各县向扶贫项目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同时允许各县灵活处理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时间,并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扶贫项目。
财政厅还将简化财政、审计评审环节。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还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提出时限要求,进一步压缩工作时限,将自治区分配下达资金阶段、各县落实扶贫资金分配方案阶段、办理资金拨付阶段的工作时限分别缩短了5日、10日和12日,扶贫资金运转时间总体缩短将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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