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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贵港市立法条例》

贵港日报 2016-04-20 07: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陆小洁  见习记者谢彬)4月19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贵港市立法条例》新闻发布会,公布条例即日起施行。《贵港市立法条例》的施行,拉开了贵港市正式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序幕,标志着贵港市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时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确定贵港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请。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根据该决定,贵港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6年1月15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贵港市立法条例》由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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