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偷逃通行费案判决最高被判1年10个月
新华网南宁9月27日电 近日,广西首例偷逃通行费案判决,最终涉案15人因诈骗罪被判1年1个月到1年10个月不等,15人均表示服判,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上诉。
记者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获悉,“8·14”车辆换牌换卡逃费案是广西历史上第一次对偷逃高速通行费作出判决。2013年8月,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运营公司)接到司机匿名举报,有一批外观基本一致的河池籍六轴重型货车,专门从防城港运输矿粉至河池,在行驶至南宁高速路段时采取换牌换卡的形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每次可偷逃数千元通行费。
经过数月数据排查得出,有一批约20辆外观一样的六轴重型货车,自2012年起经常从防城港港口运输矿粉至河池市某冶炼厂,在行驶至二塘至都安区间时,采取短途的空车与长途的重车中途互换车牌、通行卡的方式达到长距短收的目的,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9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8·14”车辆换牌换卡逃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15名嫌疑人在2014年8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经过法院审理,涉案的15人均获刑,其中最高被判1年10个月,最低被判1年1个月。以上被告当庭表示服判,不再提起上诉,并且均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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