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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惠民项目生财 黑手被揪进班房金城江区林业局原副局长等3人获刑

南国今报 2015-03-07 16:16 大字

今报记者蓝锋

生态公益林项目本是国家的惠民项目,但对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林业局的3名职工来说,惠民项目却成了他们的发财项目。2012年,在东江镇开展的生态公益林补植、补造、抚育项目工程中,项目不开标落入林业局指定的承包人手中,进而滋生腐败。

2月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这起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金城江区林业局原副局长莫继关在内的3人,因受贿罪、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3月4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

暗箱操作“自摸”

2011年12月,河池市金城江区林政站向金城江区林业局汇报,该站尚有400多万元补偿款未拨付,根据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需收回,林政站建议将这笔资金用于补齐补造不合格的生态公益林。莫继林是时任金城江区林政办公室主任,由他起草项目的实施和预决算方案。

据了解,经金城江区林业局领导班子讨论后,决定使用公益林补偿结余资金在东江镇开展生态公益林补植、补造、抚育项目,并由时任东江镇林业站站长潘兴河,物色熟悉业务人员来承包,再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另据了解,该项目由林政站管理,时任林业局副局长的莫继关分管。2012年2月17日,项目获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批复。

按规定,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造林工程需进行招投标。金城江区林业局局长莫奇潮的证言显示,因该工程讲究季节性和时效性,自治区林业厅规定资金使用时间比较紧,加上马上到植树造林的季节,按程序进行招投标会耽误植树季节,所以林业局决定不进行招投标。

潘兴河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在2009年他就已经和无造林资质的造林员兰汉业,共同承包了金城江城区老虎山造林工程。2012年3月,合同总金额为408.32万元、种植面积为1616亩的造林项目,在未开标的情况下,顺利落入兰汉业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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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一半“上供”

该贪腐案件的揭发,得益于金城江区纪委监察局对林业局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014年3月15日,纪委监察局在检查中发现,林业局在管理和使用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随着调查的深入,莫继关、莫继林因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4月23日,金城江区纪委将莫继关、莫继林、潘兴河(2013年9月因超生辞职)、兰汉业(另案处理)涉嫌行贿、受贿的案件线索移送金城江区检察院。

兰汉业交代,2012年3月,合同签订前,潘兴河电话告知他,该工程是莫继林介绍,莫继林、莫继关要有份,他表示同意。此外,该工程利润是90多万元,由于之前在老虎山造林工程中尚有利润未分给潘兴河,故此工程兰汉业应得的利润被潘兴河抵扣,得钱后由潘兴河分配。

潘兴河交代,每次工程款拨下来,扣除成本和人工后,他将利润分一半给莫继林、莫继关。第一次工程款拨下来后,莫继林就打电话给他称最近比较困难,让他拿点钱来先用,言下之意就是让他送钱过去。

据了解,截至2013年2月6日,金城江区林业局分六次转账294.47873万元工程款到兰汉业个人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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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锒铛入狱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潘兴河于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从上述工程拨款中提取现金,分别送给莫继关16万元,莫继林19万元。莫继关、莫继林均将所得款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继林、莫继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潘兴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3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

法院审理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莫继关、莫继林两人先后向纪委和检察机关递交“自首汇报材料”,根据法规,应以自首论处。被告人潘兴河在2014年4月22日未被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的事实,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后,被告人莫继关、莫继林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今年2月6日,金城江区法院根据被告人莫继关、莫继林、潘兴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莫继林、莫继关受贿罪名成立,二人分别获刑五年六个月和五年;被告人潘兴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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