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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昨二审法官当庭驳回两名被告人的上诉

南国今报 2013-10-17 17:06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佳 孙涛)昨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公职人员蓝群峰和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一案。蓝、韦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昨日的二审中,法官当庭作出宣判,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法院判处蓝群峰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两人均提出上诉。蓝群峰称,他在工作中不存在不负责任和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牟取任何利益,一审法院量刑过重。韦毅则认为,他在监察失职罪部分中有自首情节,原审判量刑过重。

昨日上午,柳州市及六县环保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旁听。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关于蓝群峰、韦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官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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