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女儿 岂料女儿非亲生
河池讯 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自愿承担抚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女儿,当女儿长到4岁后,男方发现女儿非自己亲生,在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抚慰金时,双方发生争议。8月21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后,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家住河池市的男子蓝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女子牙某后,两人自由恋爱。2008年7月27日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日牙某生育一女孩,取名小燕(化名)。2011年9月13日,夫妻因家庭不和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蓝某自愿承担抚养女儿。
2012年11月7日,当小燕长到4岁后,蓝某发觉女儿长相与自己并不相像,遂采集了自己与小燕的头发,送到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DNA亲子鉴定。同年11月27日,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鉴定结论,否定了蓝某与小燕存在亲子关系。
2013年1月11日,蓝某将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燕由牙某抚养,并由牙某返还抚养费共计24148.15元,同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牙某认为,蓝某委托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做的亲子鉴定,是其单方的委托,本人不予认可,要求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蓝某与小燕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3月22日,该院依法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5月6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支持牙某与小燕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不支持蓝某与小燕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由此,该院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双方的辩论和综合全案情况后认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正确,故蓝某主张其与小燕无血缘关系,不再承担抚养义务,要求变更小燕由牙某抚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蓝某非小燕的亲生父亲,对小燕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蓝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抚养小燕而支出的合理抚养费即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牙某应当返还给蓝某;蓝某要求牙某给付精神抚慰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小燕由被告牙某抚养,并由牙某返还小燕的抚养费即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合计24148.15元给原告蓝某;此外,由牙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给蓝某。(韦文斐 班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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