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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劳动者谨防工资“被缩水”

北部湾晨报 2013-02-04 13:59 大字

1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社厅)在南宁举行新闻通报会透露,2012年,我区城乡新增就业143.98万人,全区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72.31万人,有471.81万人领取了养老金。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区把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效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内容之一,计划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争取让机关单位的津补贴标准有所提高。

工资标准再度上调

预计普涨百元以上

自治区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至少需两年一调。但是,今年我区将一改历来每两年上调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周期,继去年之后再次计划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为四类适用地区,一类地区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二类地区为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和崇左,三类地区为各县级市,四类地区为各县和自治县。

2010年,我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四类适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670元、580元、520元、460元上涨为820元、710元、635元、565元;2012年再次上调,四类适用地区分别涨至1000元、870元、780元和690元。这两次的涨幅均超过了20%。

据该负责人透露,今年的工资最低标准涨幅也将不低于15%。照此推算,今年的调整中,四类适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将增加100元以上。

在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上,我区要努力做到“控高、扩中、提低”,提高一线工人的收入水平是今年工作的重点。因此,虽然去年我区已调整过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但为了提高一线工人的收入水平,今年再次上调。有关负责人称,我区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部分物品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提高职工工资收入也显得越来越迫切。目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已上报,待批准后,会尽快公布。

试用期也适用

须剔除加班费

今年7月,刚从大学毕业的小刘与南宁市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薪为800元。后来小刘得知南宁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已经达到1000元,便要求公司补足自己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经过协商,小刘拿回了600元差额。

对此案例,自治区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称,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照规定给劳动者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试用期也不例外。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意味着通过劳务派遣到外地工作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工作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

工资低于标准

可举报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遇到这样的情况,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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