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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水价补偿成本确保安全正常供水 ——河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罗永双董事长就水价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河池日报 2010-12-07 10:13 大字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和自治区物价局审批,从2011年1月10日水表抄见水量起,适当调整河池市城区供水价格。为此,本报记者近日就水价调整相关问题,采访了河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罗永双。

记者:罗董事长,河池城区水价即将进行调整,市民十分关心,请您谈谈调价的一些相关情况好吗?

罗永双:好的。河池市城区现行水价为2004年初制定,至今一直没有调整,而市内其他县(市)供水企业都调了水价,有的县已调两次,绝大部分县(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都在每立方米1.62元至1.80元之间。广西其他地级市2004年以来绝大部分都调整了水价,河池市城区现行水价和来宾、防城港、百色、北海等市相比,都偏低。水价偏低,入不敷出,无法化解近年来因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债务,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经自治区物价调查监审分局的成本核定和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和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市物价局批转,从2011年1月10日水表抄见水量起适当调整河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的1.13元/m3调整为1.60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的

 

1.47元/m3调整为1.90元/m3,特种用水由现行的2.50元/m3调整为3.50元/m3。调整后的水价不包含政策规定的其它代收费。对五保户、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优惠政策,按调价前水价执行。

这次水价调整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十一条规定:“供水企业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的8%-12%。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按照以上文件规定,我公司应符合按净资产利润率12%进行调整。但这次水价调整后,考虑到河池市的实际情况,物价部门对我公司水价调整只按净资产利润率4.12%进行核定,远低于国家规定12%的标准。

2004年以前,河池城区只有城西、城北、加辽三个供水厂,抽取的基本上是地下水,每年枯水季节水位明显下降,水源严重不足,造成供、用水十分紧张。管网布局也不合理,致使高楼层、高地域用户用水得不到保障。为确保城区安全正常供水,2004年以来,我公司通过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等方式,先后投入9000多万元(其中银行贷款5100万元,自筹4000多万元)加大供水基础设施建设,供水能力、服务水压、供水水质大有提高,为地方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用水需求,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由于投资较大,企业负债沉重,制水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再不调整水价,企业将难以为继。这次水价调整,主要是适当补偿供水生产成本,确保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营,确保供水设施建设更加完善。

记者:罗董事长,你们几年来投资那么大,主要用在哪方面,产生什么效果?

罗永双:最近几年我们的建设投资可谓不惜代价,目的就是为了完善供水设施,确保安全正常供水和优质供水。巨大投资产生的效果归纳起来有八个方面亮点:一是社会效益显著。短短的近7年投资近亿元,占全公司建厂45年来累计的资产总额的70%以上,供水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使供水质量、供水服务工作做到“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二是兴建第五水厂,今年又成功开采城西水厂100米深层地下水,这两个项目的建成投产,提高供水能力50%以上;为缓解枯水期水量不足和城区供需矛盾发挥了重大作用,三是对四个供水厂进行了全面的技术改造,供水生产运行更加安全正常,水压提高了7米,服务水压提高25%以上,缓解了高层住户服务水压不足的历史难题;

 

(下转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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