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等有关精神,大力推动河池市契税征管全面展开,特向全市发布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通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日起,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由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
二、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契税。
三、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
房屋买卖。4.
房屋赠与。5.
房屋交换。
四、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申报、缴纳及政策性减免等所有涉税事项均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
五、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它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河池市市区和金城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申报缴纳,到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地址:河池市富华路21号,联系电话:0778—2112366
2292829),或者到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联系电话:0778—2305331)。
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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