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 故意伤害他人 南丹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

河池日报 2019-01-10 08:48 大字

南丹讯1月8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温某明、温某新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与被告人付某芳、李某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付某芳因琐事与龙某某发生争吵,随后付某芳带被告人温某明、温某新、李某盼到龙某某家对龙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龙某某的伤属轻伤一级。

2009年12月,李某永与南丹县城关镇恩村村拉哨屯签订了山场承包协议,开办采石公司。温某明、温某新要求该公司以低于市场价供石料给两人,因两人为该村村民,购买石料主要用于建房且所购买石料数量较少,采石公司便同意了此要求。2015年8月后,温某明、温某新在外接石料供应生意后,对石料的需求量明显增加,但两人仍以低价购买石料,且不按时结账,采石公司多次表示不同意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石料给其两人。温某明、温某新便在2015年8月10日至11日、2017年12月8日将自己的货车横停在通往采石场道路拐弯处,堵住进出的唯一道路,迫使采石公司以低于市场价供应石料给其二人。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温某明、温某新向石场分别购买石料17782.50立方米、5632立方米,经鉴定:温某明、温某新造成该采石场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291420元、90184元。

2013年11月2日,李某盼与在里湖博物馆旁收购枞菌的杨某发生争吵,李某盼叫丈夫温某明到现场后对杨某进行殴打,之后温某明又在不同地方殴打了向某娟、向某松。

2016年11月24日,温某明、温某新带人到拉哨坡至拉易一号洞路段工地阻止某矿冶总厂工人施工,期间温某明、温某新持铁铲、木棒殴打施工人员,造成韦某某、黄某凤、黄某龙、李某、华某、冉某某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新、温某明、李某盼、付某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殴打、胁迫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某明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某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付某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盼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令被告人温某明、温某新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南丹县某采石有限公司381604元。

(黄艳露韦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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