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售卖猕猴 两男子领刑受罚
南丹讯 6月12日,南丹县人民法院联合该县森林公安深入罗富乡塘丁村,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猎、收购野生动物案件。通过到案发地开展巡回法庭,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
据悉,2016年4月初,刘某到南丹县罗富乡塘丁村必怀屯收购家禽,看见覃某家养有3只猴子,刘某便以500元将3只猴子买走并带回家饲养。案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刘某向覃某非法收购的3只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覃某、刘某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猕猴3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当天,审判结束后当庭宣判:刘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覃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覃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猎捕野生动物,作案工具铁锚夹3个予以没收。
(唐旭友 兰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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