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记名”买车 离婚后女方拒还被诉
婚前男方买车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车款,女方却以该车是男方赠送为由拒还,结果被告上法庭。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车款6.58万元给男方。
2011年10月25日,金城江区的宁某与南丹县的岑某,经4个多月恋爱后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宁某首付6.58万元买了一辆轿车,后将车辆登记在岑某名下,并交由岑某使用。婚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2012年3月17日,岑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时,宁某婚前购买的小轿车没有得到处理,宁某便多次找到岑某,要求其返还车款,岑某认为此车是婚前宁某所赠,是赠与行为,遂拒绝返还。今年3月4日,宁某将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岑某返还车款。
法官查明,宁某在婚前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岑某名下由岑某使用,但该车车款系岑某首付6.58万元后,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这部分款项由岑某全部予以支付,因此该车为双方婚前的共有财产。岑某称宁某购车后登记在其名下是宁某的赠与行为,但宁某并不认可,且岑某亦无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这一抗辩解理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河池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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