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嫉恨同学比自己漂亮13岁女孩在家虐杀同窗好友
南丹县某小学六年级女学生覃薇,因嫉妒同学比自己漂亮而怀恨在心,竟然在自己家中残忍地杀害同班同学周小叶。死者父母将覃薇等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近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获赔9.8万元。
邀同学到家玩
残忍杀害对方
时年13岁的小学生周小叶,2006年起一直在南丹县某小学就读。周小叶与覃薇是该校六年级同班同学,两家住在同一条街上,住房相隔不足150米,关系一度比较好。
2012年4月10日傍晚6时30分左右,覃薇到周家的窗外邀周小叶到她家玩。周小叶没有多想就应邀而去,但她没有想到,此去是条不归路。
原来,覃薇因长得较胖,为此比较自卑。平时同学们喜欢与周小叶玩,大家在一起曾议论覃薇长得胖,不及周小叶漂亮。覃薇见自己被拿去与周小叶相比较,自尊心受损,因而很嫉妒周小叶并怀恨在心。
当日下午,当两人在覃家二楼看电视、玩手机时,覃薇在强烈妒忌心的驱使下,丧失了理智,杀机顿起。她趁周小叶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小叶头部。周当即晕倒在地。因害怕对方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覃薇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将周小叶虐杀致死。
死者家属起诉
获赔9万多元
案发后,自治区公安厅作出收容教养决定书,认定被告覃薇故意杀人,对其收容教养。
不久,覃家赔偿1万元给周家。
因索赔未果,周小叶的父母起诉至南丹县法院,要求被告覃薇及其父母、被告南丹县某小学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40.9万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覃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因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南丹县某小学教育、管理不当,而要求学校与其他被告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该案的案发时间、地点,不在学校监管的时段和范围,学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赔。
据此,南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覃薇的父母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9.8万元。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今报通讯员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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