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回已卖车辆狡辩难逃法眼
南丹讯
南丹县一男子刘某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自2007年以来先后多次在南丹县月里镇流窜作案,盗窃多辆机动车辆。近日,南丹法院以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
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刘某在南丹县月里镇先后3次盗走3辆摩托车。2011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将已转让给莫某但属于其父亲的摩托车盗走。同月28日晚,刘某与朋友因吃夜宵无钱付账而将一辆盗得的摩托车抵押,摊主见该车线路有被割的痕迹,怀疑是赃车,于是报警,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在审理中,刘某对第4起盗窃案的认定有异议,其认为自己只是要回父亲的摩托车,不应构成盗窃行为。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将其父亲的摩托车卖给莫某,虽然未完善手续,但是刘某都不能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的财产,因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与认罪态度,其在2007年的两起案件中均还属未成年人,而且在案发后已将盗得的大部分物品退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理,遂作上述判决。
(莫崇耀
韦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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