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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遗弃女婴同样领刑受罚

河池日报 2012-01-07 09:38 大字

 

罗城讯

 

婴儿不是商品,即使是遗弃的女婴也不能买卖交易。然而,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天峨县52岁妇女岑某却铤而走险,几年间伙同他人将遗弃的3名女婴跨县贩卖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1月4日,罗城法院一审以岑某、何某、赖某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至5年,并分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

52岁的岑某系天峨县农民,54岁的何某系罗城县四把镇农民,两人系男女同居关系。2007年5月至10月间,岑某在天峨县燕来乡崖里村路边分别捡到两名被他人遗弃的女婴,遂伙同何某将女婴带到罗城县,通过赖某联系买主贩卖女婴,先后成功交易2次,获赃款5500元。2011年7月10日,岑某经人介绍又来到天峨县燕来乡,给了4000元“辛苦费”给王某,将王某在路边捡到他人遗弃的女婴带回罗城县,之后联系赖某叫其帮助联系买主,约定买卖成功,给付联系人2000元。7月13日下午,岑某叫何某开摩托车搭其带女婴到罗城县城贩卖,按照约定双方来到县城某宾馆内,交易尚未进行,便被公安民警抓获。

 

(唐雪云

 

梁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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