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赌博场所女子领刑受罚
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现年40岁的妇女罗某,在其经营的“某烧烤城”内,提供场地及赌博工具给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近日,罗城县人民法院以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9年初,罗某在罗城县城区西门河边经营“某烧烤城”,由于生意惨淡,罗某萌生另一生财之道。罗某利用开店的便利条件,多次为他人提供场地及牌九、大字牌、扑克等赌具进行聚众赌博,罗某则以收取“电灯费”、“木炭费”等名义向赌博人员“抽水”,收取钱财约300元。
2009年12月18日22时许,罗城县公安局出动数十名民警前往该烧烤城,查获参赌人员19名,当场缴获赌资12786元,后对参赌人员分别给予行政拘留、罚款处罚。在查处此案过程中,为赌徒提供场地及赌具的罗某亦落入法网,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唐绍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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