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强奸他人少年获刑10个月
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17岁少年阳某,趁一名少女醉酒之机对之实施奸淫。日前,阳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1年5月23日晚,阳某与莫某、蓝某、韦某等8名男女伙伴,到宝坛乡拉郎村附近一个凉亭内喝酒。至次日凌晨4时许,因有事或不胜酒力,其他人先后离开,凉亭里只剩下喝醉酒的阳某与莫某。此时,阳某酒壮色胆,将莫某抱到附近的玉米地里强奸。莫某报警后,警方很快将阳某抓获。证据面前,阳某对其强奸莫某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阳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又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遂作上述判决。
(银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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