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青蛙捕画眉鸟卖鹦鹉广西多名被告人领刑

南国今报 2020-07-23 14:10 大字

虎纹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巴马男子兰某弟非法狩猎画眉鸟获刑 河池市中院供图

今报记者陆旺实习生潘兰倩

7月21日,环江4名男子因抓青蛙,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巴马一男子因非法狩猎画眉鸟领刑1年并公开道歉……连日来,广西接连宣判多起关于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案子。人们一些熟知的野生动物,很有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卖、狩猎或将受刑事法律的制裁。

农田捉青蛙4男子获刑

青蛙不能乱抓,你知道吗?

7月21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案件与4名男子抓青蛙有关。

今年3月24日,环江4名男子到该县思恩镇某村屯的农田抓捕“野蛙”,被当地村民举报。4人于当晚11时许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他们的作案工具以及捕获的各种蛙类。

经清点,4人抓获的各种野生蛙类共116只,其中2只虎纹蛙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114只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别为沼蛙10只(有4只死体)、泽蛙103只(均为死体)、花姬蛙1只(为死体)。

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4名被告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的刑罚。

另查明,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4名被告共同购买25000尾鱼苗用于增殖流放,替代性改善生态功能。

狩猎画眉鸟领刑又道歉

今年2月,巴马县男子兰某弟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手续的情况下,到该县那桃乡某村山林进行狩猎,共捕获鸟类(活体)24只。经鉴定,它们分别为画眉鸟22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灰雄竹鸡1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八哥1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兰某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7月9日,兰某弟被法院发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440元,并在正义网刊登文章向公众道歉。

与兰某弟不同的是,玉林市北流的一女子苏某,因为贩卖6只鹦鹉而获刑。据北流市法院审理查明,4月22日,苏某通过QQ联系买家,将6只活体鸟类卖出,其中包括4只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属于保护动物,并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ver3.12009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7月8日,苏某因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买卖宠物要留心,保护动物切勿交易

北流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提醒,宠物爱好者在决定买卖宠物前,应先自行对照一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野生动物,但凡在上述名录出现的动物,不管是野生的还是驯养的,都不要买卖交易,非法买卖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记者查看上述“名录”及“公约”获悉,野猪、野牛、四爪陆龟、蟒、白鹤、细嘴松鸡、大鲵、大壁虎、锦鸡、长脚秧鸡、鸳鸯、刺猬、鼬鼠、果子狸、松鼠、赤腹松鼠、黑雁、竹鸡、白鹭、杜鹃、朱雀、云雀、虎皮蛙、树蛙(各种蛙)、广西林蛇、竹叶青、蝰蛇、眼镜王蛇、大竹鼠、小竹鼠、中华竹鼠等野生动物均在范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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