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绑架“失足女”获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三人分别领刑五年至十三年六个月
今报南宁讯(记者蓝锋)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玉某,邀上堂弟和同村的玉某某,前往河池市绑架一名“失足女”回到环江一个废弃的矿洞后,向对方亲属索要赎金。共间,玉某强行与“失足女”发生两次性关系。9月22日,记者了解到,河池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3人锒铛入狱。
玉某长期不务正业,游手好闲。2014年1月17日下午,玉某萌生绑架“失足女”索要赎金的念头。当晚,他找到堂弟和同村的玉某某,前往河池市绑架“失足女”肖某某。
在河池市区的一家发廊,玉某以外出开房嫖宿为由,将被害人肖某某骗出来。次日凌晨,3人将她绑架到环江县川山镇五圩村境内的一个废弃矿洞,玉某某随后离开。在矿洞里,玉某除强迫肖某某打电话给她姐姐索要3万元赎金,还先后两次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19日凌晨,3人先后被环江警方抓获。
一审庭审中,玉某辩称,他与被害人肖某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没有使用暴力,该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此外,他只是想敲诈被害人肖某某钱财,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玉某的辩护人认为,玉某和肖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已达成协议,玉某已支付嫖资450元,同时,两人发生性关系时,玉某没有使用威胁、暴力手段,且被害人还提供避孕套,属嫖娼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玉某支付450元给肖某某,称去宾馆开房包夜,其目的是以此骗肖某某出来,便于实施绑架,并非纯属嫖娼。玉某绑架肖某某到矿洞后,与肖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但没有释放肖某某,仍继续勒索其家属财物。因此,法院认定玉某的行为除了绑架罪,还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的堂弟和玉某某,明知被告人玉某要绑架肖某某勒索财物,在客观上积极主动参与绑架行为,因此,两人的行为和玉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共同犯罪的特征,认定2人的行为也构成绑架罪。
此案今年3月初由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宣判后,3人不服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日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原判,3人分别领刑五年至十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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