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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破坏狗“好事” 被咬小腿自担责

百色早报 2015-01-02 19:21 大字

 

河池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少妇韦某,敲打在自家门前交配的母狗和公狗,两条狗松开后将韦某小腿咬伤。韦某找两条狗的主人赔偿医疗费未果,诉至法院。近日,案件经该县法院驻村法官解释法律,韦某放弃诉讼请求。

一天早上,起床后的韦某打开大门,看见黄某家的母狗和刘某家的公狗在其门口外两米处交配。她认为开门就见到此事,出去办事一定不吉利,于是拿起木棍对两条狗进行敲打。两狗松开后,将韦某小腿咬伤,韦某因此支付狂犬疫苗费1500元。之后,她找两家协商赔偿未果,便将两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向韦某解释法律,韦某自愿撤回诉讼。

(据《河池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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