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大制毒案一审宣判20名被告被判缓刑至15年不等的刑罚

河池日报 2018-06-29 02:24 大字

凤山讯6月26日上午9时,广西当前破获的最大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在凤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当庭宣判。凤山法院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分别判处20名被告人缓刑至有期徒刑15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间,曹海平、钟进源、蔡石金伙同黎祖宽等人在凤山县三门海镇仁安村坡田坡和凤城镇久文村板麻屯翻茶坡隐蔽场所秘密设立野外制毒窝点,从广东购买制毒设备和配剂,雇请凤山本地社会闲散人员从事制毒活动,昼夜不停地生产、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辣椒水”和麻黄碱。同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现场缴获制毒原材料百余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海平、蔡石金、黎祖宽、钟进源违反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麻黄碱,并已非法销售出部分生产出来的溴代苯丙酮,4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黄辉库等13人明知曹海平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为了获取报酬而积极参与制毒物品的生产,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曹海平等人生产的溴代苯丙酮减去已销售部分还有13026公斤,生产麻黄碱成品294.15公斤,半成品2750.68公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建焯等3人知道盐酸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在明知购买方没有办理购买备案的情况下,非法将4875升盐酸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海平、蔡石金、黎祖宽、钟进源或出资、或选定场地、购买原材料、召集工人等,起主要作用,且从中获利,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辉库等13人受雇佣参与生产,收取劳动报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曹海平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蔡石金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黎祖宽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钟进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7万元。

其余1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至有期徒刑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及罚金。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通信、交通工具及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黄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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