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合同履约成被告 凤山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房产纠纷案
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法院执行局经过周密部署,成功执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4月15日,陈某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预购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该套房屋预购款162278元,陈某某签订合同后付清了预购款162278元,并约定:出卖人(某开发商)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陈某某)交付房屋,如出卖人未按期交房,逾期超过360日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退还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陈某某一纸诉状起诉至凤山法院。
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5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参加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开发商自愿于2015年9月9日解除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某开发商自愿限于2016年2月28日前返还原告陈某某购房款162278元,并支付原告购房款利息1548.6元、违约金1622.78元,共计165449.38元;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该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47元,被告某开发商自愿负担。调解生效后,陈某某遂向凤山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采取查封房产、冻结公司账户、划拨公司财产等强制措施,最终,成功执结了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罗焘
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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