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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他人性爱视频敲诈向受害者索要10万元,一审获刑7个月

南国今报 2015-08-30 02:12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蓝锋 通讯员伍春艳)河池男子郭某为赚取钱财,在酒店客房偷偷安装微型摄像头,偷拍徐某与女友性爱视频,并以视频要挟徐某,索要10万元。8月2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进酒店偷拍

郭某是广西宜州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曾有盗窃前科。

虽是无业游民,郭某也有自己的“发财致富”梦。2014年10月,郭某开始在网上搜索偷拍设备的相关信息,随后花1400元网购了一套偷拍设备,并利用这套设备作案。

据郭某供述,自2014年10月以来,他多次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凤山县的酒店客房内安装偷拍设备,并以拍摄下来的开房客人的性爱视频威胁、敲诈被偷拍人的钱财,但至今只得手过一次。

勒索受害人

2015年1月30日,郭某入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某酒店0905号房后,将微型摄像机安装在空调机上,然后到前台要求换房间,换到隔壁房间开始“守株待兔”。2015年2月6日至2月9日,郭某偷拍到入住该酒店的徐某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待两人退房离开后,郭某尾随徐某至其所经营的门面,从而确定了受害人的身份。

随即郭某将其所偷拍到的视频用一张手机内存卡存储,并装到一个信封里,趁人不注意偷偷放至徐某的小店内,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徐某索要10万元,并扬言若徐某不给钱便将其视频公开发布,经讨价还价后降为1万元,徐某因害怕而被迫分两次向郭某指定的账户汇入5000元。

最终,徐某因担心视频被郭某公布到网上,也害怕郭某继续敲诈钱财,便到公安机关报案。3月12日,民警将郭某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赃款5000元。

获刑7个月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勒索他人钱款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郭某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郭某在犯罪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诈骗5000元未遂,且归案后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郭某交代,由于自己此前在网络上看到有类似的案件发生,于是便萌生了偷拍视频敲诈钱财的念头,没想到会落入法网。

对于此类案件,案件审判长覃文努提醒市民,在入住旅店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被不法分子偷拍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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