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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钱盗杉木潜逃五年终领刑

河池日报 2014-11-15 17:06 大字

 

凤山讯

 

凤山籍男子韦某因无钱便盗窃他人杉木,案发后潜逃5年。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

2009年10月5日晚,韦某雇请他人驾驶货车到凤山县平乐乡某林场,将受害人黄某已砍伐散放林地里价值3010元的衫原木盗走。次日,韦某雇人将杉原木全部解板出卖。韦某盗窃行为被公安民警发觉后,韦某便潜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涉案金额301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韦明新的行为已完全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鉴于韦某具有坦白、赔偿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周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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