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
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吵架而引起的闹离婚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准许兰某与韦某离婚。
兰某与韦某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兰某作为上门女婿到韦某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2009年9月生育一男孩。2010年起,兰某与韦某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1年2月,韦某外出务工后,很少与兰某联系,即使电话联系,也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兰某觉得其与韦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韦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与韦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一些琐事偶有争吵,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许两人离婚。因子女抚养问题均依附于婚姻,而本案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不作处理。
(覃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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