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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给人采矿受损诉赔被驳回

河池日报 2013-10-09 20:38 大字

 

凤山讯

 

农村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不按照法律规定而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将难以得到维护。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间,凤山县袍里乡的杨某,与凤山县江洲瑶族乡的万某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万某将其约1亩左右的责任地,租给杨某开采方块石,租费为1.3万元,杨某在采矿结束并将已开挖的土地复垦后,将土地交回万某使用。

但杨某采矿结束后,没有对已开挖的土地进行复垦,造成万某无法耕种农作物。万某经多次与杨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因延误生产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擅自将其承包的责任地出租给杨某采矿,改变了该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原告以无效租赁合同的约定,诉请被告承担恢复原状的合同义务并赔偿违约损失,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作出后,万某没有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班碧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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