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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购买赃车两好友齐领刑罚

河池日报 2013-07-23 21:14 大字

 

凤山讯

 

凤山县男子黄某与他人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后又转卖给好友刘某,刘某觉得有利可图便予以购买。近日,黄某和刘某被凤山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刑罚。

2010年5月至8月间的一天,黄某以500元的价格与一个外号叫“秒”的人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两轮摩托车,并拿回家自用。使用10多天后,黄某又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好友刘某。刘某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但觉有利可图,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涉案摩托车被盗时的价值为2058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黄某能坦白其犯罪事实;刘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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