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抢种国有山地,阻拦林场调运木材 13名村民因破坏生产获罪领刑
凤山讯
凤山县的黄某等13名村民,以山界林地存在纠纷为由,多次到该县某林场抢种苗木,并阻拦林场调运木材,造成林场经济损失51万余元。日前,该案经河池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黄某等13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1970年11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凤山县某国有林场将平乐瑶族乡某村的一座荒山作为造林基地用于植树造林,村民均未提出异议。1990年,该村村民以山林地属集体所有为由,要求林场退还林地,并对已种下的林木按比例分成,林场予以拒绝。1993年7月,凤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认山林属国家所有,由林场经营使用。村民不服上诉,后被驳回。
2009年,当地村民再次要求林场“归还”山林。2010年,林场修建林区公路,村民们以林场砍伐水源林、修建公路影响下游农田为由,要求给予补偿。同年12月,林场与村民代表黄某等人达成协议,林场给付3.5万元作为该村公益事业建设费用,另资助5000元作道路硬化费用。
2011年3月底,在黄某等人的提议下,村民们用林场付给的4万元购买杉树苗,多次到山上抢种树苗。其间,凤山县委政法委组织工作人员到场做村民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政策,要求村民停止干扰林场生产经营,但未果。2011年4月至12月间,林场组织民工到山上种植树苗,但黄某等人先后9次持柴刀、木棒等物,采用谩骂、恐吓及拔掉已栽种的树苗等方式阻拦林场植树,严重干扰林场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已采伐的木材无法及时调运,大部分杉原木开裂、霉烂。经评估,林场损失价值51万余元。
2011年12月,公安机关经过仔细调查取证,对黄某等13人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等13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犯罪情节严重,遂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其分别判处1年(缓刑2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黄某等7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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