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火烧他人房积极赔偿获轻判
凤山讯
凤山县中亭乡莽汉陈某,因怀疑妻子与柏某学邪教,酒后为泄私愤,将柏某家的房屋烧毁。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1月5日下午,陈某回家后发现妻子骆某留下“我今晚不在家……”的字条后,怀疑妻子又去跟柏某学邪教。当天深夜,心情郁闷的陈某酒后途经柏某家屋后时,两次捡起石头砸到柏某家房屋瓦片上,柏某因惧怕不敢哽声。陈某随后用打火机点燃柏某家与正房相连的一间小茅房后逃离现场。柏某发现房子着火灾后从侧门逃生,但因无人扑救,柏某家3间瓦房及房内的粮食、衣物等财物全部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折合价值9319元。案发后,陈某主动赔偿柏某家经济损失10000元、粮食400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黄荣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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