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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焚人房屋被判1年徒刑

河池日报 2013-04-24 22:00 大字

 

凤山讯

 

凤山县的陈某,为泄私愤放火焚烧他人的房屋,

 

造成房屋及屋内的所有财物全部被烧毁。近日,凤山县法院以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陈某因怀疑其妻子骆某跟柏某学邪教,故常与骆某发生争吵,并对柏某产生怨恨。2011年11月5日17时许,陈某回家后看到骆某留下“我今晚不在家,去几天就回来”的字条,怀疑骆某又去学邪教。之后,陈某到其胞弟家吃饭。晚21时许,陈某返家途经柏某家时,两次捡起石头打到柏家房顶,独自在家的柏某因害怕不敢出声。看到里面无人出声,陈某认为柏某已外出,即用打火机点燃与柏家正房相连的一间小茅草房,后离开现场。柏某见茅草房起火后从侧门逃出,因当晚无人扑救,火势将柏家3间瓦房,粮食、衣物等物烧毁,造成经济损失9300余元。案发后,陈某赔偿柏某经济损失1万元、玉米300斤、稻谷500斤。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柏某全部损失,遂作上述判决。

 

(苏韩菊

 

甘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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