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审法官帮教3少年获轻判
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法庭对一起3名未成年人合伙盗窃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罗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龙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韦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6月2日凌晨1时许,家住凤山县长洲乡的罗某、龙某、韦某窜到长洲中心小学大门一代销店,使用一把自带的钥匙打开代销店的门锁后,进入店内将23条各种品牌香烟、1部手机和牛奶等物品盗走。后来,3人分两次将盗来的香烟卖给县城某旅社的老板娘,共得款1480元。罗某分得400元赃款后,连夜返回长洲乡家中。龙某和韦某到网吧上网至天亮后,一同乘车到南宁市玩耍,并在南宁将盗得的手机出卖,得款3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25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3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通过庭审和法庭教育后,3被告人当庭表示忏悔,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黄荣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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