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凤山法院“两小龙”本报记者 黄炼 通讯员 王锋

河池日报 2012-07-02 08:18 大字

 

“崇法致公、厚德为民”,是凤山县人民法院的院训。这一院训精神正激励着全体法官和干警解放思想,奋发图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用辛勤的汗水续写庄严、美丽的诗篇。本文通过走近该院两名年轻法官,聆听他们用法槌敲响的威严,用爱心弹奏公正执法的琴音。

失足少年贴心人周海国

在凤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少年审判主审法官周海国的电脑里,有一份“特殊档案”,分门别类地记录了经他手审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失足孩子的出生日期、家庭状况、犯罪原因、性格特征以及帮教措施等。聊起少年审判工作,周海国像在聊自己的弟妹一样,充满了怜爱与疼惜。

1982年9月出生的周海国,2007年经组织选调到凤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一分汗水一分收获,5年的法院工作,周海国的工作能力和思想表现得到了领导和全院干警的充分肯定。2007至2010年在全县政法干警绩效考评中获优秀;2008年获年度优秀工作者称号;2010年度获院优秀裁判文书奖和先进共产党员称号;2011年度获全区法院先进个人称号和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少年犯罪,家长揪心。“每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关系到一个孩子的命运,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周海国说,他时刻提醒自己,要在秉公执法的前提下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和挽救每一名失足少年。

2010年初,周海国担任少年审判主办法官时,凤山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尚处起步阶段,软、硬件设施都还不完善,周海国积极学习研究有关少年审判工作制度、规定和精神,制定了《凤山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细则》、《凤山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流程》等制度,并向院里争取资金、场所,设立了少年审判圆桌审判法庭。

与一般庭审不同的是,被告人端坐在椭圆形会议桌的一端,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父亲围坐椭圆形桌子周围。在凤山法院的少年法庭,我们看到少年法庭的“圆桌审判”的气氛更像一次家庭会议。审判长没有使用法槌,没有称呼“被告人”,而是亲切地直呼孩子姓名。“‘圆桌审判\’的形式体现了对失足少年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对他们的关爱,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周海国说。

为客观评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周海国主动联系司法局、团委、妇联、学校等单位,由这些单位派出人员对少年犯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将其作为量刑参考依据。“细致的庭前调查是探究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找准感化点、打开其心扉的钥匙。”周海国说,要客观评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必须掌握丰富的一手材料。“功夫在庭外”是他的办案信条。

周海国所审理的在校学生廖世标(化名)、陈改革(化名)盗窃、廖柳芳(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案件中,他在开庭前,积极做好3名未成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到被告人所在学校、社区了解被告人的学习、思想、生活和平时表现情况,与被告人的父母沟通交流,探讨如何能更好的教育、挽救、感化被告人,使被告人尽早的回归学校、回归社会。庭审中结合社会调查,认真耐心地对3名被告人及其父母进行法庭教育,使他们都深刻的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最后经过合议,周海国依法对3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3名被告人继续回到学校课堂。经过回访,目前3名被告人在校思想表现良好。廖世标(化名)在给周海国的信中写到,感谢“知心大哥”在失足时的帮助,我决心痛改前非,努力学习好技术技能,做一名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迷途羔羊”,如今正凭借自己的努力展开幸福生活新画卷。

民事调解能手吴坦骏

“今年1至6月份,已审结的12件民事案件中无一件判决,调解8件,撤诉4件,调撤率为100%,调撤率虽是满顶,但我觉得工作做得还不够好,还要多向前辈和同行们学习。”吴坦骏谦虚地说。

吴坦骏,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广西民族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凤山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33岁的吴坦骏,2010年度共审理民事案件13件,结案13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判决2件,服判息诉1件,上诉维持1件,调解6件,撤诉5件,调撤率为84.6%,所办案件简易程序平均审限为25天,普通程序平均审限为42天。凭借着扎实的工作作风,2010年度,吴坦骏被评为本院“调解能手”。

“凤山虽然案源相对较少,但许多矛盾纠纷极为尖锐复杂,既要迅速结案,又要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用心做好每一起案件,成为能否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关键。”对每一个案件,吴坦骏都投入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将许多疑难且矛盾尖锐的案件化解在基层,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以来,他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线,用实际行动,力求达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速调速判,均衡结案,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肖某等七人诉被告威海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肖的丈夫李某在威海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上班过程中发生矿难死亡,双方于2009年5月9日经协商达成工亡协商处理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亲属186000元。因原告与死者生育有六个女儿,颇感艰辛,认为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赔偿数额过低,难以支撑往后的困苦生活,于2011年5月11日将各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按工亡标准给予赔偿,原告来自于贵州省水城县金盆乡金钟村,往返两地疲于奔走,且子女众多,常常停留于法院或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造成不良影响,为快速解决此案,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后,根据双方的举证,吴坦骏同志及时组织进行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症下药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道德观念谈到法律规范,公司考虑到此案关系到劳动者家属的生计,且原告方孤儿寡母生活确有困难,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相应补偿,最终公司自愿在原协议基础上,再补偿给原告30000元,并当即兑现,原告表示欣然接受,携老带幼满意返乡。

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吴坦骏提倡多调解,少判决的审判理念,任助审以来,他所判决的案中,均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为做到公正司法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避免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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